在新宿的藥妝店,我在凌亂的貨架邊,看到用簡體字打的「禁止偷窃」「偷窃送警」等字樣!一般日本藥妝店都會有「防犯カメラ作動中」「金額、年齡に關わらず 警察に通報いたします」這日文意思就是說有在錄影,不要偷竊,然後被抓到與年齡金額無關,一切都要送警法辦的意思,不過這是寫日文,基本上就是寫給日本人看的。
但是「禁止偷窃」「偷窃送警」就可是用簡體字寫的,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一家的店員用的是火星國留學生,還是專門要寫給火星國的人看,我就不知道了。
但我不是說台灣人不會犯罪或者台灣人不會偷竊,但是之前我在日本的藥妝店內,畢竟沒有看過,有繁體中文寫過這樣子警告性意味的字眼就是了!
其實這種警告性的字眼,看得我心癢癢的想拿相機拍下,不過因為我接下來要趕新幹線去京都,加上下大雨,我還是匆忙拿了我要買的東西刷卡付款走人!
但是我今天在卻看到一條新聞就是《台辦主任遊新竹 偷198元BB霜被逮》阿不是說要買很大嗎?怎麼變成偷很大,還是官員帶頭偷耶!198元台幣,不到50人頭紙耶!而且泱泱大國的大官員,對台辦公室主任,怎麼198元的兩條BB霜,一條99元也要偷咧?
來台參訪的泉州市台辦主任偷竊被抓到後說,事實上,這次來台招商為了人民利益精神壓力過大,身體極度疲憊不堪,貨架上找不到金絲膏,心想家鄉沒賣BB霜,心想可買給老婆遮掩眼袋,因正好接手機,邊走邊說出去就忘了付款,並不是偷竊。 不過因為台辦犯案情節輕微,且坦承犯行跟超商和解,店家不願追究,檢方不起訴並飭回。
不過監視器畫面錄下台辦大人可是分兩次把BB霜塞進褲子口袋,被店家報警抓到警局後,他的友人趕來警局,還居然威脅記者不要報導,不過由於他的身份敏感,新竹警方態度低調,全被下了封口令,也阻止記者採訪,警方慎重之餘,還是將台辦大人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。
看了這條新聞之後我覺得怪怪的,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系的,可是台語說沒有看過豬走路也吃過豬肉,而且我還吃過正港鹿兒島的黑豬肉,所以我對法律還是有一點概念,雖然背不起條文,但是我有孤狗大神,於是我向孤狗大神拜了拜,也就指示我一條明路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 320 條竊盜罪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然後我也知道竊盜案不論行為輕微或重大,「依法屬公訴罪」,經查獲或告發均不得撤回。不過,竊盜罪不一定全是公訴罪,法有明文規定,三等親內之竊盜行為,則屬告訴乃論,可告發、和解,亦可撤回。
這下我就迷惘了!
為什麼台灣的法官可以因為「台辦犯案情節輕微,且坦承犯行跟超商和解,店家不願追究,檢方不起訴並飭回」不是說經查獲或告發均不得撤回嗎?如果要撤回,那請問一下台辦與便利超商的老闆是三等親之內的關係嗎?還是你台灣的法律,不敢辦中國的官呢?
比照去年2月7日我在水果報上看到的一條新聞,台中縣一名家庭主婦,前天在路邊誤挖兩株屬豐原巿公所所有的波斯菊,雖僅價值2元,但竟遭警員以現行犯當場銬上手銬逮捕,偵訊達7小時,遭檢察官複訊飭回但限制住居。
2元與199元的差別,是幾倍呀?
為什麼挖路邊價值不到2元花的婦人,要被以現行犯當場銬上手銬逮捕,並且偵訊達7小時,還遭檢察官複訊飭回但限制住居;但是偷了2條198元BB霜的台辦主任,我們的法官則是犯案情節輕微,且坦承犯行跟超商和解,店家不願追究,檢方不起訴並飭回。
我真的不懂?何者為輕,孰者為重?再者不是說要買很大嗎?現在怎麼變成唬很大、騙很大還有偷很大呢?
之前一個火星國官員在台南跌倒了,人家也沒提告,我們的法官主動偵辦還給議員提起告訴,然後現在火星國的官員在台灣偷竊,居然是以犯案情節輕微,且坦承犯行跟超商和解,店家不願追究,檢方不起訴並飭回。
阿~~~我真的不懂啦!誰來解釋一下給我聽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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