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早上起來看水果報,看到這一條新聞,「盜《蘋果》照 《聯晚》竟無罪,翻拍孫仲瑜版面 法官瞎稱合理使用」,讓我眼睛為之一亮,看了內容之後,我不禁笑了出來!
台灣的法官如果不是恐龍,就可能把《水果》恨之入骨,才會做這種判決!真是笑死人了!用競爭對手的東西,合理使用,那水果告三爽侵權、三爽告水果侵權,水果告紅茶店侵權,挪雞鴨告紅茶店侵權,這幾家公司侵權官司告來告去,還下銷售禁制令,是在告爽的嗎?在告頭上一個洞的嗎?還是廠商錢太多?
還是廠商體恤美國經濟情況不好,所以貢獻點錢給律師與花旗國的ITC花花,體諒記者沒有稿可以寫,所以告來告去,告一次起碼可以貢獻個3~5篇稿子,外加幾篇分析稿咧!
其實,記者文章抄來抄去也不是秘密,但是抄文章、抄新聞稿是要要技巧的,總不能原文照抄,不管是對方給的,或者你去COPY人家稿子,總之在COPY人家的稿子後,一定要順過與改過,才能交出去,否則就會出大包。通常同業之間會給的大概就是通稿,因為那一個記者會笨到把自己的獨家給人家,然後獨家變通稿咧!
獨家可是可遇不可求的業績稿咧!是記者追求的目標哩!
所以稿子是不是抄人家的,一看就知道了,如果因為撞場,不來不及分身,問同業是有可能,內容大概也會相同,不過,有時連標點符號、錯字都一模一樣,那不是抄的才有鬼;不過,這種情況除非是採訪對象自己或者線上記者,有者有意比報,不然一般人還是很難看得出來。
不過,事情一定有例外!之前某報就出現一個好好笑的的事,就是A報的記者把自己寫完的稿,COPY給B報的記者,那B報記者不知道是蠢還是夾錯檔了,結果,居然把A報記者寫的稿傳回去,那審稿人的眼睛,如果沒有塗到螺仔肉,就是瞎了,因為訊頭根本不是自家記者!接下來編輯、美編也全部都瞎了,不是自家的稿子也能上?這條稿子就編稿完成,那簽大樣的主管可能想快一點簽完大樣,好快下班回家抱老婆睡覺,就隨便畫個押,這稿子就這樣通過層層的審核送出去印,於是隔天就見報了!
然後就在大家看到報紙時,一頭霧水,以為昨天還是A報的某記者,怎麼隔天就跳到B報去了!(記者連人帶線跑也是常有的事,因為這記者一行是沒有競業禁止條例),結果下午跑新聞時,這兩個人被同業笑到快死了!只是這不是我的路線,後來這兩個人怎麼樣我就不清楚了。
文章可以抄,那相片咧!通常同業之間互助調片也是常有的事,公開的場子,同業相機沒有電或者忘帶相機,把最好的相片傳回公司,然後借相機給同業拍,或者分一兩張次級的給同業,這也是業界心照不宣的公開秘密,只是獨家相片可就不能給了。
沒有照片那要怎麼辦呢?就只能翻拍別人的了呀!但是翻拍人家電視新聞或者翻拍人家報紙後,有職業道德的都會註明出處,讓人家知道這是翻拍的,這才算是合理的引用嘛!只是很多同業用水果攤的東西,就像在拿自家編輯台稿子般方便哩!拿了就用呀,一點都不會覺得這是違法或者覺得有愧疚感。
我們常自嘲說,我們是水果中央社,因為每中午之前的電視新聞都水果的文加標還有圖一起照著念,有良心一點的記者會去補訪後再傳上自己的帶子,或者打上一行字圖文出於水果攤,不要臉一點的,圖文表內容照抄,記者照水果的稿子念,再打上獨家,整碗端去吃!
恁老師咧!最好這是你們家的獨家啦!
我們之前好幾條稿子,在討論會議中,整個擠到腦漿要爆出來了,寫完見報後被電視台拿去引用後,就堂而皇之的打上獨家,一點都不會覺得慚愧咧!那電視台要那麼多記者幹嘛呀!付薪水幹嘛呀!天天買水果報來讓主播念稿就好了,而且只要15元!15元喔!好便宜吶!用中央社的稿子與相片還得付錢咧!
米果姊說,照直銷的概念,水果攤在整個新聞的生產流水線上,應該是所謂最高層的夏威夷藍鑽,但是,是說人家夏威夷藍鑽在佈好線後,躺著就有錢進來,那我們水果攤的店員們,還是得天天擠腦漿的供稿,見報後隔天大家一起抄,看來我們肥佬果真的是在做善事,實在是佛心來著呀!
有一次水果攤的傳輸線出了問題,以致於工廠來不及印,隔天十點多才出報,那一天早上電視台的同業不斷叩來問說,今天為什麼沒有報紙呀!阿你們是倒了嗎?害得睡夢中的我一時驚嚇從床上坐起來,心想為什麼沒有出報?是被搜索查封,還是怎麼樣呀!報社倒了嗎?我要失業了嗎!
翻拍米果報
結果並不是!只是傳輸線故障!
電視台原文照念,會說這是從水果攤來的,但是國內有骨氣的質報們,看不起水果報也沒有關係,就各走各的路,你們繼續高格調,我們繼續下流與齷齪,但是你們又要引用水果攤的報導,然後翻拍水果攤的報紙,也都沒有註明出處,不知道是註明翻拍水果攤這幾個字,是會髒了他們家的報紙,玷污了他們的招牌,還是怎麼樣,有本事就不要用呀!
翻拍從不寫出處!看狗吠報就是引用王建民那個無尾號熊的相片,也沒有明出處,而U晚用薇閣立委衝洞的女友相片,也是沒有註明出處,於是就被水果告了呀!
想當然爾!以台灣的司法系統,U晚報居然被判無罪,一審的法官判無罪的理由,真是讓我笑到眼淚都流出來了!理由是「《水果》拍攝孫女沒開閃光燈、照片不具原創性,判無罪。」哇哈哈!我現在才知道,原來沒開閃光燈,拍出來的照片是不具原創性,拿泥!原來要開閃燈的相片才是有原創性,才是有著作權的!
這是著作權法的那一條規定呀!如果這樣那我硬碟裡面的一缸子相片,都是沒有原創性與著作權的喔!因為我沒有開閃光燈拍。
真是太好笑了啦!然後,原來台灣的法官拍相片都是開閃燈的,即使大白天,沒有逆光也開閃光燈喔!真是笑死人了!那如果這樣,所有的商業攝影,大家都可以COPY來COPY去了,自由引用,因為這當中只要沒有開閃光燈拍的相片,都不具有原創性!只要提出證明自己是合理性用就可以判無罪了。
只是誰敢用看看,不被告到死,賠到脫褲子才有鬼。
再說,都說那是跟拍的,那個豬頭攝影會開閃光咧!連我80多歲的阿嬤都說,那偷拍怎麼可以開閃光,那人家就知道你在偷拍了!
哎喲喂呀!我知道老天知道我們心情苦悶,所以老天讓從總統、官員以降到法官們都是馬戲團的成員們就是了,人生苦短,用來讓大家笑一下!
真是笑到流淚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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